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造价人,“营改增”下,如何实现利润最大化!?
作者:shs5 文章来源:网络 点击数:2412 更新时间:2016-04-08
造价人,“营改增”下,如何实现利润最大化!?
“营改增”颠覆了以前的产品定价模式,相应地,建筑企业也需调整企业内部预算,甚至国家基本建设投资、房地产价格、企业的招投标管理等也会发生较大变化。
合同签订时,需注意约定明确的税费凭证,特别是在分包合同、材料采购合同等材料中明确提出由对方提供相应金额的合规增值税专业发票。
同时,还要提出待对方提供相应的清款申请、购销凭证、增值税发专用票之后再行付款。
“营改增”后,很多承包者或分公司对新规尚不熟悉,还依然按照之前的流程提供相应的工程款发票,这种情况势必为最终结算时发生纠纷埋下隐患。
施工企业应当对承包人和分公司进行及时有效的培训,要求其注意收取并保存相应的增值税专用发票,自总而分自上而下严格执行规范化的发票管理制度,做好发票的开立、领取与核销等管理工作,避免因使用不当引起的法律风险。
税改前,施工企业为降低成本或者出于施工地供应条件限制,常选择施工地个体户作为供货商直接采购零星材料,或直接租用人工劳力、直接提供设备租赁服务。
税改后,施工企业更应尽量选择具有增值税纳税人资格的供应商,实际测算相应的抵扣税率,以免无法充分抵扣企业增值税。可在招标文件中直接要求供货商具备一般纳税人资格,对小规模纳税人进行多方交易价格比较后再行选择。
此外,施工企业应在合理确认结算收入节点的同时,协调业主、总、分包公司的结算进度,巧妙利用纳税义务时间避免纳税义务提前、抵扣不充分造成当期超额纳税和导致资金占用。
(摘自2015.8《工程经济》刘姁的《浅析“营改增”对建筑工程项目的影响》)